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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发布确保实现“十一五”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2-03-23 00:00:00 来源:

 根据中国政府网5日公布的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“十一五”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》,我国将从14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,确保“十一五”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%左右的目标。
  《通知》全文约4500字,提出全国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承担的任务,包括“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”“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”“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”“严控高耗能、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”“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”“切实加强用能管理”“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”“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”“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”“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”“加快完善法规标准”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”“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”和“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”等14个方面。
  《通知》指出,“十一五”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,是政府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,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、加快调整产业结构、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,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,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,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。各地区、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,采取强有力、见效快的政策措施,确保实现“十一五”节能减排目标。
  《通知》提出,到“十一五”末,要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,实行严格的问责制,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、企业集团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,都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,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。
  为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,今年我国将关停小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,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500万吨、炼钢600万吨、水泥5000万吨、电解铝33万吨、平板玻璃600万重箱、造纸53万吨。
  《通知》规定,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,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,实行项目“区域限批”,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、供地、核准和审批。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,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、生产许可证、安全生产许可证,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,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,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。
  《通知》要求严格控制“两高”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,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: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33亿元、中央财政资金500亿元,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、循环经济发展、淘汰落后产能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、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,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,形成年节能能力8000万吨标准煤,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500万吨、垃圾日处理能力6万吨。
  《通知》要求抓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,加强用能管理,提高用能水平,确保形成2000万吨标准煤的年节能能力,加强电力、钢铁、有色、石油石化、化工、建材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,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。其中,到2010年底,全国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%以上,完成北方采暖地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,确保完成“十一五”期间1.5亿平方米的改造任务。
 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调整对消费的引导作用,《通知》要求深化能源价格改革,调整天然气价格,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,落实煤层气、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和脱硫电价政策,出台鼓励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和价格政策。对电解铝、铁合金、钢铁、电石、烧碱、水泥、黄磷、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、淘汰类范围的,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。
  《通知》提出,今年第三季度,国务院组成工作组,对部分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进行检查。
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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